
摘要: 随着中日两国经济交流的日益扩大,各种合同、协议应运而生,合同类文件,主要包括合同、协议、意向书等,它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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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中日两国经济交流的日益扩大,各种合同、协议应运而生。合同类文件,主要包括合同、协议、意向书等,它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它具有用语严谨、准确专业的特点,结句形式也规范、正式。
1. 用词准确,简洁明了
合同的用语具有约定俗成性,在翻译时要尽可能使用日语中对应的合同用语,以体现合同文本的规范性,切忌生造和照搬。
日语中有许多汉语词,而且有许多同形词,但它们经常同形而不同义,在翻译中尤其要对这些词的含义和用法准确把握。例如,“公司成立”这里的“成立”在日语中不用「成立」,而用「設立」,前者表示“满足必要条件,获得有关方面认可”之意,比如:合同成立、理由成立等。“授权委托书”也不能翻译为「授権委託書」,它在日语中的对应语是「委任状」。“纠纷”不能译为「紛糾」,而应译为「紛争」,有时译为「疑義」。另外,在合同中,合同的“修改”一般不说「修正」,而说「変更」,带有客观的色彩。又如,“办理手续”如果逐词翻译为「手続を取り扱う」,不仅不符合日语习惯,而且意义不清。所以,准确的用词是准确表达的前提条件。
2. 理解透彻,不能逐词对译
在翻译合同的时候,一定要在透彻理解的基础上,按照日语合同的思维习惯翻译,不能用日常用语去翻译。
请看以下两段翻译:
例1:未尽事宜,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协商解決。
译文1:本契約に尽きない事由については、双方は平等互恵の精神にもとづき、協議の上解決する。
译文2:本契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、平等互恵の精神にのっとり、甲乙協議の上解決するものとする。
译文1完全按照字面意义去翻译,译者没有查阅相关资料,只是凭着日常的词汇和语法翻译,所以不像日语合同的文字。“未尽事宜”是合同中的常用句,不能理解为“不尽的事由”,正确的理解是“(本合同中)没有规定的事项”,日语中有完全对应的说法,即「本契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」。日语中的「事由」表示事情的原因,显然使用不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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